文章来源:疾病_日常疾病_日常健康_日常疾病健康指南 发布时间:2024/6/30 11:21:55 点击数: 次
哪治疗白癜风效果好 https://cm.39.net/bjzkhbzy/240623/u2po60z.html《案例简介》句某,男,55岁,于年初入职于xx市水污染处理公司,担任工程师,身体状况良好,因此经常高压超负荷工作,也没发现异常。年9月在一次作业中突然晕倒,经医院诊断为突发性脑溢血。经抢救人虽未死亡,但已经近乎植物人,约达一级伤残级别。经查,以前无这方面病史。因工伤认定无果,双方诉讼至人民法院。法院判决,未支持句某的诉讼请求。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1款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本条明确了职工因自身原因突发疾病的,只有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才视同工伤。那么突发疾病者经抢救脱离生命危险但未死亡,如本案句某,是不能认定为工伤的。句某不能认定工伤,就享受不到工伤待遇,那又如何能得到救济?一、在医疗期内的救济方式1、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合同。什么是医疗期?根据劳动部发布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第2条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四十条(无过失性辞退)、第四十一条(经济性裁员)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2、医疗期待遇。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五条: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三条:疾病、非因工负伤、残废待遇的规定:甲、工人与职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该企业医疗所、医院、医院或特约中西医师处医治时,其所需诊疗费、手术费、住院费及普通药费均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负担;贵重药费、住院的膳费及就医路费由本人负担,如本人经济状况确有困难,得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酌予补助。患病及非因工负伤的工人职员,应否住院或转院医治及出院时间,医院决定之。乙、工人与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时,其停止工作医疗期间连续在六个月以内者,按其本企业工龄的长短,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发给病伤假期工资,其数额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在六个月以上时,改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月付给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费,其数额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六十,至能工作或确定为残废或死亡时止。详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之。丙、工人与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终结确定为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病伤假期工资或疾病非因工负伤救济费停发,改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发给非因工残废救济费,其数额按下列情况规定之:饮食起居需人扶助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五十,饮食起居不需人扶助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四十,至恢复劳动力或死亡时止;部分丧失劳动力尚能工作者不予发给。关于残废状况的确定与变更,适用第十二条丙款的规定。丁、工人与职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痊愈或非因工残废恢复劳动力后,经负责医疗机关提出证明,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应给予适当工作。戊、工人与职员供养的直系亲属患病时,得在该企业医疗所、医院、医院或特约中西医师处免费诊治,手术费及普通药费,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负担二分之一,贵重药费、就医路费、住院费、住院时的膳费及其他一切费用,均由本人自理。(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十六条 工人职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在六个月以内者,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三条乙款的规定,应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按下列标准支付病伤假期工资:本企业工龄不满二年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六十;已满二年不满四年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七十;已满四年不满六年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八十;已满六年不满八年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九十;已满八年及八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一百。第十七条 工人职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超过六个月时,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三条乙款的规定,病伤假期工资停发,改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月付给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费,其标准如下:本企业工龄不满一年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四十。此项救济费付至能工作或确定为残废或死亡时止。(3)、《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五十九条: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二、医疗期终结后的救济方式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二十条:工人职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终结,确定为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除领取非因工残废救济费、本人死亡时的丧葬补助费及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外,
其他劳动保险待遇应停止享受。2、《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六条: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3、第七条: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第八条: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按照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