疾病诊断证明书管理制度
导语: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未经医师(士)亲自诊查病人,医疗机构不得出具疾病诊断书、健康证明书或疾病诊断证明书明书等文件;未经医师(士)、助产人员亲自接产,医疗机构不得出具出生证明或者死产报告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病历等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擅自销毁病历等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医师不得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以及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为规范《疾病诊断证明书》管理,杏林职苑特编制《疾病诊断证明书管理制度》,医院管理部门参考。
目录一、总则
二、部门职责
三、管理流程
四、领用、发放
五、使用、登记
六、签发、办理、补办
七、上报与数据核验
八、监督管理
九、附则
附件1《疾病诊断证明书》管理流程图
附件2《疾病诊断证明书》使用登记表
附件《疾病诊断证明书》废证登记表
附件4《疾病诊断证明书》样本及填写说明
附件5《疾病诊断证明书》补办申请
一、总则1.目的
为规范我院《疾病诊断证明书》的管理和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本省(市)相关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2.定义
疾病诊断证明书,是指由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一种医学证明文件,用于确认患者患有特定疾病或症状的证明。该证明书通常由患者的经治医师签发,并包含了患者的个人信息、疾病诊断结果、医疗卫生机构的信息以及签发日期等内容。
.适用范围
适用于我院门(急)诊患者、住院患者疾病诊断证明、病休(假)证明、转诊证明、体育免考免测证明(免体证明)等医学证明文书管理。关于出生医学证明、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等医学证明文书的管理规定,本院另行制定。
二、部门职责1.院办:负责《疾病诊断证明书》专用章的备案、审批。
2.医务部:负责《疾病诊断证明书》实施管理计划、流程制定等;负责《疾病诊断证明书》的发放,相关事务协调;负责《疾病诊断证明书》事务的对外联络。
.总务科:负责《疾病诊断证明书》专用章的刻制。
4.门诊办:负责《疾病诊断证明书》专用章的保管、使用。
5.临床科室科主任:负责科本室《疾病诊断证明书》相关工作的审查和监督。
6.临床医师:负责按规定开具经治患者的《疾病诊断证明书》。
7.临床科室指定专人(如责任护士、文员):负责《疾病诊断证明书》的领取、交接(包括出入、借入借出)传送;负责《疾病诊断证明书》的科内收集、保存。
三、管理流程管理流程如图所示(详见附件1)。
本专栏《病历内涵质量提升与医学证明文件合规管理指引》包括病历内涵质量提升、病历质量控制管理、医学证明合规管理等方面内容。欢迎将本专栏加入书架收藏。
购买专栏解锁剩余67%热点文章
最近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