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中院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十大案例

文章来源:疾病_日常疾病_日常健康_日常疾病健康指南   发布时间:2023-4-15 13:06:53   点击数: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NO.7

以法之名捍卫英烈遗属合法权益

周某某、黄某甲诉黄某乙物权保护纠纷案

核心价值:公平正义、英烈遗属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周某某、黄某甲系黄某的妻女,黄某乙系黄某的亲兄弟,黄某原系原福州地区空军二九零七部队的军人,年初因抢救落水儿童牺牲。年黄某被追认为烈士后,考虑照顾烈士家属因素,当地村集体无偿审批一块宅基地,房屋建成后黄某的遗像一直放置在内。案涉宅基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年登记在黄某乙名下。年黄某乙要求黄某遗属周某某、黄某甲将黄某遗像迁出诉争房屋产生纠纷。年周某某、黄某甲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对案涉土地及房屋享有50%的份额。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周某某、黄某甲不享有案涉房屋物权,遂驳回其诉讼请求。但一审判决正文后附有判后寄语:殷切希望出于追思英雄、追思亲人、维护良好家风的优良传统,黄某乙应主动、积极协助周某某、黄某在当地另购房屋用于安放黄某的烈士遗像。

周某某、黄某甲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福州中院经审理后认为,当地村集体无偿审批土地系考虑照顾烈士家属因素,结合黄某的遗属在土地上承建了部分地基、黄某的母亲长期跟随黄某遗属生活、案涉房屋系按照二户样式建造以及黄某的遗像长期放置在房屋内等事实,周某某、黄某甲应有财产权利与案涉房屋相融合,财产权益无法简单分割,且本案又涉及烈士遗像及烈士家属权利问题,在综合考虑后,直接改判黄某乙向周某某、黄某甲支付财产权益20万元,由周某某、黄某甲妥善安置黄某烈士遗像。

二审判决生效后,黄某乙向福建高院申请再审,福建高院驳回了其再审申请,现20万元款项已执行到位,黄某的烈士遗像得到了妥善安置。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涉及历史30多年,争议10年、诉讼5年,关系到烈士遗像安置及烈士家属权利问题的物权保护纠纷案件。本案的难点在于烈士遗属应有财产权利已与案涉房屋相结合,而烈士遗属已迁入城镇不能认定享有案涉房屋物权,其财产权利如何保护?是否应驳回烈士遗属本案诉求要求其另行起诉?本案合议庭认为,烈士遗属诉求确认对案涉土地及房屋享有50%份额,该诉请实际系确认其对土地及房屋具有财产权利,诉请具有涵概性。根据“全国法院九民会议纪要”提出的穿透式审判思维,人民法院可以直接作出在涵概性诉请覆盖之下的具体裁判。同时,本案由来已久,有着特殊历史渊源,本案合议庭在综合考量当时当地的历史背景,全面结合基础事实,做出既体现法理情理相融合,又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裁判,对最终公平公正保护烈士遗属的合法权益具有典范作用。

英雄烈士为民族独立、国家富强和人民幸福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关爱遗属就是对英烈最大的慰藉,尊重遗属就是对英烈最好的礼遇。

NO.8

不得限制被保险人享有的

对疾病治疗方式选择权

陈某诉某保险公司健康保险合同纠纷案

核心价值:公平正义、选择自由

基本案情

年10月30日,某证券公司(甲方)与某保险公司(乙方)签订《证券公司员工及家属综合福利保险责任协议》,约定甲方为投保人,乙方为保险人;被保险人分为主被保险人和连带被保险人,主被保险人为甲方的在职员工、退休员工(含内退员工),连带被保险人为甲方在职员工的配偶以及22周岁以下的未婚子女;保险期间为一年。根据该协议第4.3.8条重大疾病保险约定,被保险人经二医院确诊初次罹患附件二所定义的36种重大疾病,保险人按各类人员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重大疾病保险责任终止。该协议附件二重大疾病表具体阐述36种重大疾病,其中第25条约定:主动脉手术指为治疗主动脉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或开腹进行的切除、置换、修补病损主动脉血管的手术。主动脉指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不包括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的分支血管。动脉内血管成形术不在保障范围内。因陈某的配偶黄某系某证券公司员工,某保险公司于年12月18日签发保险凭证,记载投保人为某证券公司,被保险人为陈某;保险期间自年11月15日零时起至年11月14日二十四时止。年6月22日,医院诊断为主动脉夹层(Ⅲ型)及高血压。年6月24日至年6月25日,医院施行胸主动脉支架置入术+主动脉造影术。陈某出院后向某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某保险公司以陈某所实施的“胸主动脉支架置入术+主动脉造影术”不属于合同约定的“开胸或开腹进行切除、置换、修补病损主动脉血管的手术”为由拒付重大疾病责任保险金。陈某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陈某没有采取开胸或开腹而是以“胸主动脉支架置入术+主动脉造影术”治疗主动脉夹层(Ⅲ型)疾病是否属于重大疾病保险责任范围。重大疾病保险是以发生特定重大疾病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健康保险。陈某所患主动脉夹层(Ⅲ型)疾病属于主动脉疾病,符合案涉保险合同约定重大疾病的保险责任范围。涉保险合同关于“实际实施了开胸或开腹进行的切除、置换、修补病损主动脉血管”显然不属于对疾病症状的解释和描述,而是对疾病治疗方式的限制,排除了被保险人选择损伤更小、安全系数更高的治疗方式的权利,不当增加了被保险人的手术风险。保险公司以限定治疗方式来限制被保险人获得理赔的权利,免除自身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相关条款应认定无效,保险公司不得拒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典型意义

随着医疗技术的不断进步,重大疾病的治疗方式向着更加安全、高效的方向转变,然而保险公司的重大疾病险条款却未必能“与时俱进”,本案即是这一问题的典型反映。案涉保险合同对疾病治疗方式进行限制,排除了被保险人选择损伤更小、安全系数更高的治疗方式的权利,不当增加了被保险人的手术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相关条款应认定无效,某保险公司不得以此为由拒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案的裁判观点对维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规范保险公司的业务行为具有积极意义。

NO.9

天上不会掉馅饼蝇头小利切莫贪

黄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核心价值:公正、法治

基本案情

年至年期间,“会头”黄某在罗源县组织民间“标会”活动,以高额利息为诱饵,组织民间互助会五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万元,造成会员损失为.73万元,其中黄某美损失7.万元、吴某损失11.万元、何某银损失4.92万元、雷某娟损失10万元、张某为损失29.万元、柯某平损失9.万元、林某损失17.万元、姚某平损失7.万元、姚某芳损失2.万元、陈某英损失63.37万元、姚某兴损失19.万元、康某楷损失7.万元。

裁判结果

福州中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黄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以组织民间会形式,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万元,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73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决黄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

典型意义

“标会”作为一种民间借贷活动在农村地区影响深远,其以简单的流程、高额的回报为诱饵吸引周围人的眼球,让参会者深陷其中。此类案件极具欺诈性、隐蔽性,打着互助互利的旗号进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活动。“会头”通过介绍、游说的方式向亲朋好友大肆吹捧其组织成立的“互助会”,再由亲朋好友发展各自的亲朋好友,通过“滚雪球”的方式鼓动更多人参与,规模不断壮大,逐步演变成一种高风险的高利借贷,严重扰乱金融市场秩序。但民间“标会”缺乏有效监督,“会头”往往将资金用于个人消费挥霍,而不是资金增值,并采取不断发展会员、增加会数的方式弥补资金缺口,导致亏空变大,最终无法支付到期会款而潜逃,即“倒会”。“倒会”造成众多家庭陷入经济困境,群众恐慌极易演变成群体性事件,严重扰乱社会治安秩序。群众需不断提高自我保护意识,通过合法渠道进行合法投资,时刻牢记“天上不会掉馅饼,蝇头小利切莫贪。”

NO.10

司法维权保障民生

罗某等12人与福州市某艺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系列执行案

核心价值:法治、劳动维权

基本案情

年3月23日至3月25日,长乐法院陆续受理了申请执行人罗某等12人与被执行人福州市某艺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系列执行案。执行过程中,经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福州市某艺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无可供执行的存款,车管所、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等线下调查、查询也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公司厂房系租赁且已拖欠租金,无可供执行的有价值的动产与不动产。

裁判结果

因该案涉及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且社会影响较大,福州中院主动加强与市人社局联动,探索落实“法院执行+劳动维权”联动执行机制。该机制以“根治欠薪联动执行工作室”为依托,以“五联动”“三优先”为抓手,以执行保险救助为补充,建立起行政执法、劳动仲裁、法院执行、保险救助相互配合、有序衔接的工作模式。通过这一机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人民法院相互配合、有效衔接,借助人民法院执行保险救助制度,确保在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无履行能力时,让确有生活困难的农民工能够在第一时间得到救助,促进已生效的行政执法文书、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文书、法院执行文书落地落实。在福州中院、市人社局、市人保财险公司通力协作配合下,20万余元救助款在10天内就发放到位,确保12名农民工及时兑现了胜诉权益,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五联动”:联动提供法律指导、联动推进信息互通、联动劳动关系预警、联动强化执行力度、联动开展法治宣传。

“三优先”:优先开展执行和解、优先开辟绿色通道、优先推动财产保全。

典型意义

加强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切实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是人民法院服务大局、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重要职责。面对当前国内外严峻形势及疫情影响下企业经营困境,福州中院从促进企业发展与维护职工权利“双赢”角度出发,在审慎用好强制措施的基础上,注重职能优势合力,强化协同联动,构建并落实好“法院执行+劳动维权”联动执行机制,打通“劳动维权”与“法院执行”的最后一公里,为解决涉农民工工资支付执行难题提供了“福州路径”。该经验做法同时得到国务院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以《简报》(年第3期)形式推广。

文:机关党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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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福州中院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十大案例(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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